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