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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

原 告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裁判案由:給付機票款
裁判日期:200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