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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七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裁判日期:200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