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七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