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原 告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松宜五金油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本件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廿四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第廿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法定代理人應自行到庭或將原告公司暨法定代理人印章,交由訴訟代理人攜帶到場。又兩造請於該期日前七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互相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