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八六號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謝抗建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固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元之債權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原告對第三人即債務人寶固公司有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元之債權,而寶固公司承攬被告之工程,有承攬報酬債權,故聲請本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以北院文八十九民執全荒字第二六二一號民事執行命令,就寶固公司對被告之承攬報酬債權,在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元及利息與執行費八千三百九十一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被告卻以寶固公司承攬之工程有缺失未改善,致其有重大損失,寶固公司對被告無計價之工程款可領云云,提出異議。然查寶固公司承攬之住宅房屋工程已完工,依合約進度,應已交屋進住完畢,故被告所述不實。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寶固公司承攬被告之「大鵬一村」工程,與被告簽訂之工程合約第六條有約定:全部工程完成正式驗收後付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九十五,交屋完畢,原住戶及配售戶所提缺點全部檢修完畢,並經住戶簽證認可後付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九十七,餘百分之三留作保固金,於保固保不漏期滿後給付。而該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總價款為十八億六千六百四十七萬四千二百十六元,目前因工程尚未將原住戶及配售戶所提缺點檢修及簽證認可,故寶固公司依約僅得計價至工程總價款之百分之九十五,即十七億七千三百十五萬零五百零五元,而寶固公司實已支領價款為十八億四千二百七十八萬零七百四十三元,超支六千九百六十三萬零二百三十八元,逾工程總價款之百分之九十五。超支部分係因工程遭遇九二一地震而受損,寶固公司資金週轉困難,商請被告融通,被告為了工程順利完工才同意。故寶固公司對被告確無可計價之工程款債權。
三、證據:提出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建築工程合約影本一份、大鵬華城(即大鵬一村)交屋後缺失修繕狀況彙整表影本三十六紙、照片二十三張、變更設計申請(協議)書影本二紙、重建(建築工程)結算明細表影本一紙、建築工程支付明細表一紙、支出傳票影本九十五紙、
丙、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張木盛。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寶固公司有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元之債權,而寶固公司承攬被告之工程進度,應已至交屋完畢,故有承攬報酬債權,然原告聲請就該承攬報酬債權在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元及利息、執行費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時,被告提出異議,故訴請確認該承攬報酬債權存在;而被告固承認與寶固公司間之承攬關係,然辯稱:目前因工程尚未將原住戶及配售戶所提缺點檢修及簽證認可,故寶固公司依約僅得計價至工程總價款之百分之九十五,即十七億七千三百十五萬零五百零五元,而寶固公司實已支領價款十八億四千二百七十八萬零七百四十三元,逾工程總價款之百分之九十五,超支六千九百六十三萬零二百三十八元等語。經查,被告所述各節,已據其提出相符之建築工程合約影本一份、大鵬華城(即大鵬一村)交屋後缺失修繕狀況彙整表影本三十六紙、變更設計申請(協議)書影本二紙、重建(建築工程)結算明細表影本一紙、建築工程支付明細表一紙、支出傳票影本九十五紙為證,且與證人即寶固公司負責人張木盛結證稱:「目前交屋的有七、八百戶,還有部分沒有完成住戶簽認,工程分四區,分區驗收均完成,業主尚未全區驗收。目前按照合約應給付我公司百分之九十五,因為協力廠商原告沒有配合,所以延誤,另百分之二要在住戶簽認完成交屋手續才給付,另百分之三是保固金」、「(對於支付價金之明細)只要我公司有蓋章都有收到,我們請求的款項被告都付了,對於超支沒有意見,被告確實給付超過百分之九十五,應該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七」、「因認我們公司不應負擔九二一地震損失,所以才要求被告負擔,被告不同意,才融通工程款」等語相符,被告所辯自可採信。原告主張寶固公司已可依「交屋完畢」之進度請求承攬報酬等語,惟縱然寶固公司已依工程合約「交屋完畢,原住戶及配售戶所提缺點全部檢修完畢,並經住戶簽證認可」,至多亦僅能請求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九十七,且事實上寶固公司所領價款已逾工程總價款之百分之九十七。故原告之主張無礙本件事實之認定。亦即,被告與寶固公司約定之工程總價款為十八億六千六百四十七萬四千二百十六元,寶固公司雖僅支領十八億四千二百七十八萬零七百四十三元,然依合約實已超支六千九百六十三萬零二百三十八元,已逾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九十七,餘款二千三百六十九萬三千四百七十三元為保固金等情,可資確認。
二、再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三號及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0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對於寶固公司依工程合約尚有部分尾款留作保固金,須俟保固保不漏期滿後給付等情,並不爭執,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非無疑。茲分別二種情形敘述如下:
(一)就形式上而言,確認之訴須就對於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提起,若被告不否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則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即無不明確之情形,不得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被告對於寶固公司依工程合約尚有部分尾款留作保固金,須俟保固保不漏期滿後給付等情,既不爭執,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再就保固金之性質而言,依卷附工程合約之約定,保固金須俟保固保不漏期滿後給付,且其給付之條件為「保固保不漏屆滿未發現工程瑕疵時」(參見卷附工程合約),則該保固金之給付,實附有期限及條件,在「保固保不漏」之期限屆至且「未發現工程瑕疵」之條件成就時,方生效力。故在「保固保不漏」期限屆至之前,寶固公司尚不得請求被告給付保固金;而在「保固保不漏」期限屆至時,得請求給付之金額亦須視「未發現工程瑕疵」之條件成就否而定。
從而,寶固公司對被告之保固金債權既尚未生效,原告請求確認目前寶固公司對被告之保固金債權存在,即無實益。換言之,目前寶固公司對被告雖有可期待之保固金債權(實餘二千三百六十九萬三千四百七十三元),然既無法確認寶固公司在期限屆滿、條件成就時,能對被告請求之保固金數額,則原告認該債權不明確而造成其法律上地位之不安狀態,實不能以法院之確認判決除去。
從而,原告之訴亦難認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