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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己○○

庚○○丙○○丁○○

所乙○○ 住台北市○○區○○路七段三二巷三弄十七號三樓戊○○ 住台北市○○區○○里○○路○○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