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菲仕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傭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裁判案由:給付傭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