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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菲仕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傭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
裁判日期:20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