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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九號

原 告 方祥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等
裁判日期:200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