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九號
原 告 鴻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住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十六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複 代理人 方潔茹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現金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或同面額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簽訂錄影帶店面買賣合約,由原告將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經營權利讓與被告經營,雙方並訂有合約書,依據合約規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除保留預估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外,被告僅先支付價金壹佰伍拾萬元,另尾款伍拾萬元。雙方訂約時約定俟訂約後二個月內結算會員押租金,如有剩餘,被告應將押租金保留款叁佰貳拾萬元之差額交付原告,如有不足則由原告補足。會員押租金結算期原至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屆至,經雙方同意延長至同年十月九日止,經結算結果;系爭四家店面分別編列為被告公司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十五家聯鎖店,因此營運狀況一覽表亦註記分店編號。根據營運狀況一覽表的結算結果(詳如附表),天母店會員押租金為肆拾玖萬壹仟零肆拾元(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加上肆拾陸萬壹仟零伍拾元)、明德店壹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壹仟伍佰元加上壹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德行店陸拾玖萬零玖佰玖拾元(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加上陸拾肆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忠誠店捌拾玖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壹拾萬零柒佰伍拾元加上柒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總計貳佰貳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差額餘款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被告應將此部份價金給付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1依據兩造契約約定之真意,應就舊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部分採多退少補之計算方式:
⑴兩造於訂約之初,因為四家店所收取之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尚未正式結算,為
順利完成經營權轉讓交接事宜,兩造約定雙方以二個月為期,結算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數額,此參閱系爭合約書第七條、第八條所約定二個月期限即可明瞭。雙方完成結算之前,被告暫時保留買賣價金三百二十萬元(其中預估會員押金為二百二十萬元、預繳租金為一百萬元)做為退還會員押租金之用。結算後,如會員押租金超過三百二十萬元,被告得自尾款五十萬元中扣抵,如有餘額,被告應交付原告。被告抗辯三百二十萬元為其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之對價,並不實在。依系爭合約書第三條規定「財務以交接日為節點,自交接日所有應付應收帳款由甲方(被告)負責,交接日前所有應付應收款項由乙方(原告)負責,交接日定為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為甲乙雙方交接結帳日。」第六條規定「... 必須在交接日之前清除完畢,交接日後如有糾紛概與甲方無涉。」第八條更明確規定「乙方同意放棄合約所列第一條之大宇四家店之所有權利,願以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讓與甲方經營,惟甲方不承受其或有負債....。」由上開規定可證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仍應由原告負責清償,被告並未承擔該債務。故系爭叁佰貳拾萬元並非被告所稱承擔債務之對價。
⑵依據合約書第八條規定「... 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租金後,尾款將
俟甲方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五十萬元尾款得做為補三百二十萬元不足之用,契約文字用「一併」即表示如三百二十萬足以支付系爭會員押租金,被告應與尾款一併付清。且在訴外人董明秀代表原告收取被告支付尾款支票時,並特別註記被告尚有餘款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未付清,準此被告之答辯理由顯有誤解。
⑶被告受讓系爭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之經營權,依據合約約定不承受原告或有
負債,因此兩造間所成立之經營權轉讓關係,並無債務承擔之性質,被告對於原告或有債務依法不用負責,且依照兩造合約約定被告亦毋庸負責,此與證人董明秀所證稱:如果有客戶主張權利的話我們(指原告)會負責,被告並沒有客戶資料亦無從負責起等語相符。質言之,依據法律規定以及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對於原告(大宇影視社)原有負債根本不用負責,則其抗辯保留部分價金作為承擔債務之對價,顯屬無據。查舊客戶之租片合約係存在於客戶與大宇影視社之間,如果舊客戶願意轉為被告之會員,則被告與舊客戶另成立新的租片合約,被告始有提供舊客戶租片服務之義務。此時原告即會將舊客戶原所預繳之租金及押金轉交給被告(由被告自三百二十萬元中扣除)收存,由被告繼續提供租片服務。惟如舊客戶要求退還押租則租片合約終止,縱然舊客戶未前來辦理手續,原租片合約仍然存在於舊客戶與大宇影視社之間,並非當然由被告承受。被告既然不承擔債務,且合約亦未規定被告必須對舊客戶提供租片服務,是被告抗辯必須「依約」負擔退還押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等債務云云,不僅無法律依據亦與合約條款不符。如果未辦手續之舊客戶前來向被告請求租片時,被告與該名客戶並無合約關係有權拒絕,舊客戶必須另與被告訂立租片合約繳付租金,被告始有提供租片服務之義務。雖然被告係在大宇影視社原來營業地點為相同之營業內容,確實會造成舊客戶之誤會,而形成營業上之困擾,惟此仍屬事實上之困擾,究與法律上承擔債務無關。兩造於簽約之時,即為避免此項困擾,因此約定第八條之結算程序,藉以結算、移交客戶。所以依據結算結果,不論退還押租或將押租轉給被告,所有款項均自原告應得之價金中扣除,而非由被告承擔債務。而兩造均對經營錄影帶業務有相當經驗,所以約定以一年內往來之會員作為結算對象,並以兩個月(後經延長為三個月)為結算期,藉以結算舊客戶租片合約,避免被告經營上可能面臨之困擾,此項約定之結算對象及結算期,均為兩造所同意實施,縱然事後原告舊有之客戶要求被告提供租片服務,造成被告營業上之困擾(而非法律上之義務),被告仍可選擇自行處理或依約定交由原告負責處理,然此究非負擔任何法律或合約義務。況且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一年半,並無未辦結算手續之舊客戶出面向被告要求提供租片服務,顯見兩造約定之結算客戶對象及結算期並無不當。
⑷依據被告對系爭合約第八條之解釋,被告不承受原告其或有(不明確)負債,並不當然可以反面解釋被告承受原告其或有負債以外之債務。
①被告為求符合其主張,對於承受債務與否以及承受範圍,自為限縮解釋,並無
法律或合約約定為依據。況且,如有債務承擔之約定,如此重要之事項,理應直接載明於合約條款內,而非由文義上做反面解釋。而且系爭合約書第三條、第六條均明確約定以交接日作為帳務、財務之負責時點,即交接日前由原告負責,交接日後發生者由被告負責,顯見雙方並無被告應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之約定。如依被告所言,系爭會員押租金非常明確,所以非或有負債,因此被告要承受。惟此項解釋並無合約條款可做為依據。系爭會員押租金數額,係依據原告提供之資料估算為三百二十萬元,只要有資料均已列入估算範圍,因此不可能超出此項估算範圍。如果被告必須依約承受,則直接約定將上開三百二十萬元自價金中扣除即可,根本不用結算。如果不論結算結果為何,均由被告承受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則無結算之必要。被告自認系爭會員押租金有經過雙方結算,並提出與原告提出者相同之結算統計表(原證二、被證三)因此結算的目的係在於計算出退還會員以及轉交被告之押租金部分,而將餘額交付原告。
②被告稱系爭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租金,債務之內容、總額、範圍明確,自非或
有負債,雙方約定由被告承擔。被告又主張債務承擔之範圍並不以原告一年內往來會員為限。暫且不論系爭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租金是否為或有負債,非一年內往來之會員,被告既無資料,則其人數及押租金數額並不確定,應是被告所稱之或有負債,被告主張仍應負擔,顯然與其承擔非或有負債之主張,前後不一。
③被告一再主張依合約應承擔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然而事實上,系爭會員押租
金是由原告自買賣價金中預為提供三百二十萬元作為退還給會員之用,被告並未支付分文。如果依據被告的主張,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由被告負擔,被告應以自有資金支付,而非以原告之買賣價金支付。況且系爭會員押租金,經由原告以買賣價金退還之後,該項債務即隨同消滅,並沒有債務可供被告承擔,被告主張必須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顯無依據。
⑸被告又主張係就該四家店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云云。惟被告自
己主張依據合約第八條不承受原告之或有負債,卻又主張概括承受,兩者互相矛盾。依據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受讓四家店面之一切商品及生財設備、房屋租賃押金,然而依據系爭合約書第三條及第六條約定,被告根本未概括承受負債,被告僅受讓權利並未承受債務。被告所稱概括承受四家店之資產及負債,並不足採。況且被告既然主張概括承受,為何合約卻約定由原告以買賣價金來支付退還會員的押租金。
⑹被告主張保留三百二十萬元買賣價金係作為承擔債務之對價,如果屬實,則因
為承擔債務之風險已經轉由對價負擔,兩造應該不用約定結算程序,而且會員押租金如果超過三百二十萬元,也沒有以原告應得之尾款扣抵的道理。其次,結算結果如果不是要做為「多退少補」的依據,雙方就不須要做結算。而且,超過三百二十萬元的部分,仍要以原告的尾款扣抵,性質上該項債務仍然由原告負擔,而非被告承擔。被告為解釋系爭合約第三條之規定與其主張之債務承擔並未衝突,故又辯稱,被告依合約第八條承擔舊會員辦理退還押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查會員押租金債務與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債務,實際上為同一筆債務,被告刻意分別為二筆債務,容有誤解。),屬交接結帳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該四家店所生之應付帳款,自由被告承擔負責,與系爭合約第三條之規定相符。然而,系爭退還會員之押租金是由原告之買賣價金來支付,此為不容爭執之事實,如果依照被告所稱該會員押租金屬於交接日後之應付帳款,由被告承擔負責,為何是利用原告的買賣價金來支付?被告上開解釋顯然過於牽強。
2就雙方結算金額部分:
系爭預留之會員押金二百二十萬元及預繳租金一百萬元,本屬於價金之一部分,依合約第八條規定,原告於結算期二個月之後即有權請求被告交付,現已逾結算期,被告即有交付預留之三百二十萬元價金之義務。縱然被告認為有其他可以主張扣抵價金之權利,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非由原告證明結算之結果。又被告自認兩造確有結算,並稱對於結算結果認為大致上沒有錯誤,所以已經支付尾款給原告。而兩造約定之結算期日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完成,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支付尾款五十萬元,原告代收人董明秀於簽收尾款時並已註明尚有尾款九十餘萬元未受償,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亦曾委任律師就系爭款項為爭執,被告明知系爭款項涉有爭議,應當會保留結算結果以便日後核對。被告否認原告提出之結算書為真正,如前所述,舉證責任應在於被告。且被告提出之結算統計表(被證三),其內容與原告所提出者完全相同(原證二),且原證二中以手寫修改的部分,在被證三中均已更正,可見被告提出的被證三係其自己現在保存之結算統計表(而非援用原告提出之證物),由此足以證明原告所提出之結算書,被告已予以確認並加以保存,故不論原告提出之結算書是由何人所制作,其為真正應無疑問。被告否認其為真正,又何以會有該項結算書,豈非矛盾。綜上所述,系爭結算書既然為被告所承認存在之文件,且係為原告利益所制作者,其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制作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有提出之義務,請鈞院命被告提出,如被告不願提出,請鈞院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逕予認定原告提出之結算書為真正。
三、證據:除提出下列證據外,另聲請訊問證人董明秀、裴慶芳。
(一)買賣合約書影本。
(二)天母、明德、德行、忠誠店營運狀況一覽表影本。
(三)公司票據支付明細及稅款繳納證明影本。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以現金或同額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東宇傳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辛世懋)、大宇影視社(負責人為董明秀)及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分別授權原告之負責人甲○○就其經營之四家「大宇錄影帶店」全權代表與被告簽訂經營權買賣契約,並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兩造議約期間,甲○○提供整理內部客戶資料及財務報表所得之彙算結果,即一年內已收之往來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分別為二百二十萬元及一百萬元,雙方乃同意就退還會員押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該二筆作價三百二十萬元移轉與被告承擔,並經明訂於系爭合約書第八條。依合約規定,被告不承受其他或有負擔,而被告依約應給付之定金、分期款及尾款計二百萬元,均已依約給付。綜觀契約第八條文字除後段限定尾款之給付條件為「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金後,尾款將俟甲方(即被告)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外,並無被告或兩造應於一定期間內重新結算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債務總額後,多退少補等類似規定。系爭合約於訂約時既經兩造為充分考量,並已平衡兼顧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且契約文義亦無矛盾或模擬兩可等情狀,原告自不得捨契約文字另為解釋;況系爭錄影帶店淤系爭合約簽訂前收取之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會員縱未於系爭合約簽訂後二個月內請求退還,被告依約承擔退還押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之債務並未消滅。而系爭押金於被告給付尾款時有所減少,係被告於該期間內退還部分會員押金及轉成預付租金所致,並非簽約之初就押金及預繳租金總額三百二十萬元估算有誤,原告竟主張被告應依多退少補之原則退還差額,實屬無稽。另就會員給付押金及預繳租金而生應提供租賃錄影帶服務及退還押金該二筆債務,原告係依其訂約之初彙算結果以確定價格計三百二十萬元,即足以證明被告實際承擔之債務超過三百二十萬元,故依系爭合約第八條後段規定,被告得自尾款五十萬中扣除,惟如超過部分逾五十萬元,其差額仍應由被告自行負擔。反之,尾款給付期限屆至前,如會員退還之押金及預繳租金總額不足三百二十萬元,因會員將來仍得要求被告退還押金或預繳租金,是原告自無從要求被告返還該筆差額之理。
(二)本件關於系爭合約第八條之真意1按系爭合約第八條規定:「乙方(即原告)同意放棄合約所列第一條之大宇四
家店之所有權利,願以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讓與甲方(即被告)經營,惟甲方不承受其或有負債,目前扣除乙方所提供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雙方協議定金支付乙方新台幣參拾萬元即期支票,另合約第二、三、四、五、六項完成即支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即期支票,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租』『押』金後,尾款將俟甲方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查所謂「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係為便利推估押租金及預繳租金二筆債務之總額,雙方所協議設定之估算範圍,由出賣方即原告整理其所持之客戶資料及財務報表估得最低債務總額;易言之,被告因自買賣價金中扣抵押租金及預繳租金共三百二十萬元,因此同意承擔退還租押金(包括預繳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該二筆債務(債務之內容、總額、範圍皆極明確,自非「或有負債」)。惟查債務承擔之範圍並不以原告一年內往來會員為限,凡業經給付押租金及預繳租金與原告之舊會員,被告均於正式接手營業後,公告週知舊會員得辦理退還押租金及預繳租金,或將押租金及預繳租金轉為新加入會員之預繳租金而由被告提供錄影帶租賃之服務;是會員縱係於系爭合約第八條後段所定尾款給付期限屆至後始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亦無推諉之理。
2次按依系爭合約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第1項等規定,被告除受讓四家「大
宇錄影帶店」之經營權外,同時受讓渠等之一切商品、生財設備、裝潢、租賃契約暨押租金、及所有人事;易言之,被告係就該四家店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自被告通知及公告舊會員時起,即生承擔退還押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該等債務之效力。至系爭合約第三條係就「乙方(即原告)聯營系統所產生之錄影帶遺失賠償及拆帳糾紛」所為之特別規定,尚與兩造間之爭執無涉;而被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八條之規定承擔債務、為舊會員辦理退還租押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則屬「交接結帳日(即系爭合約簽訂生效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該四家店所生之應付帳款」,自由被告承擔負責,亦與系爭合約第三條之規定相符。所謂或有負債,係指債務存在或成立與否、內容、性質、範圍、總額及其相對人等條件,皆不確定或未告知受讓人者;至兩造立約之初已得確定並定明於系爭合約第八條,即被告因自買賣價金扣抵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三百二十萬元而承擔之退還會員租押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二筆債務,顯非或有負債,被告依約、依法均應對舊會員負責。至證人董明秀所稱「我們公告的內容結算日是十月九日,超過時間客戶如果自己主張權利的話,我們會負責,但被告並沒有客戶資料亦無從負責起」云云,顯與事理有違;況證人董明秀係大宇影視社前負責人,即原告所代理之本人之一,而為本件訴訟實質上之當事人,其所為證言顯失偏頗,自不足採。查押金二百二十萬及預繳租金一百萬元,固以一年內(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往來會員為計算基準,惟前揭一年期間內有往來但未於被告給付尾款前主張權利,及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已繳交押金及預繳租金卻未曾於前揭一年期間內消費而不論於被告依約給付尾款前後主張權利者,被告經確認舊會員提示之繳費收據或其他證明後,被告即無由拒絕辦理退費或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並無可能如證人所言要求該等會員自行查詢聯絡方式後洽原告等負責,或被告先退還會員租押金、或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後再無限期地逐次或陸續請求原告清償,如此兩造間之法律關係豈非久懸不斷。再查證人董明秀亦稱舊會員逾期申請轉換者,透過店長書面申請仍可主張租借錄影帶等權利(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詢問筆錄參照),足證被告為逾期申請之舊會員提供服務是屬真實;原告空言指稱八十八年十月至今,並無未辦結算手續之舊會員出面向被告要求提供租片服務等詞,顯非實在。
3綜上,系爭合約第八條後段係就尾款定有給付之條件及期限,即系爭合約簽訂
後二個月,舊會員辦理退還押租金、預繳租金或押金轉預繳租金之總額如已「超過」原告當初所估算之最低債務總額三百二十萬元,即足以證明被告實際承擔之債務超過三百二十萬元,被告依約有權自尾款扣除差額;惟如超過部分逾五十萬元,其差額仍應由被告自行負擔。反之,尾款給付期限屆至,舊會員主張前揭權利之總額如未逾三百二十萬元,則因被告依約負擔之退還押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等債務,並非至此全數自動消滅,舊會員日後仍得繼續對被告主張權利已如前述,故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退還不足三百二十萬元部分。兩造訂定系爭合約第八條之真意原即如此,顯已經充分考量且平衡兼顧雙方之利益,契約文字亦無矛盾或模稜兩可等情狀,原告自不得事後翻悔而捨契約文義另為解釋。況系爭合約全文,並無被告或兩造應於一定期間內重新結算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債務總額後,多退少補等類似規定;系爭合約第八條後段僅規定「..... 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租押金』後,尾款將..... 」,而非「扣除超過之會員租押金『或加計不足三百二十萬元部分之會員租押金』後,尾款將..... 」,顯係雙方有意排除後者。
(三)縱認兩造間應以二個月為期結算押租金及預繳租金總額,結算之標的除應包括退還舊會員之押租金外,已退之預繳租金、押租金及預繳租金轉為新加入會員之預繳租金者均應一併加總,始符契約規定且屬公允。然查原告前呈之營運狀況一覽表,其係證人董明秀即大宇影視社前負責人留職於被告公司期間所製,並非被告公司會計人員製作並交付與董明秀,被告否認其形式及實質內容均為真正;兩造間確未進行結算程序,該表自非結算後之書據,否則豈會欠缺雙方正式簽認之字樣,竟僅將三百二十萬元扣除「退押」及「押租轉預收」二項;至於退還與舊會員之預繳租金、及將預繳租金直接留存為新加入會員後之預繳租金並繼續享受租賃錄影帶服務者則棄置不顧。查除原證二所列之「退押」及「押租轉預收」(計貳佰貳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外,被告因同時承擔為已預繳租金之會員提供出租錄影帶服務、或退還預繳租金之債務,原告所謂之「保留款」(此乃原告自創之名詞)三百二十萬元自應同時扣除系爭合約第八條所揭之「預繳租金壹佰萬元」;則設若肯認董明秀製作之營運狀況一覽表內容為真,三百二十萬元經減去「退押」、「押租轉預收」、及「預繳租金」(一百萬元)後,被告反得自尾款扣抵伍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始一併付清尾款餘額。是原告主張「雙方結算會員『押租金』為貳佰貳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被告自應將剩餘之買賣價金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支付原告」云云,顯屬無稽。
(四)查原告提證之「票據支付明細」乙紙,乃證人董明秀收受被告支付尾款之支票時所簽具之收據,揆其法律性質係屬董明秀代原告所為之單方意思表示;該明細左下方縱載有「尚餘尾款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整未請元/3」等字,亦係董明秀自行加添,並非兩造、或被告與董明秀間合意確認之事項,原告尚不得據此證明被告另有給付系爭買賣價金之義務。
(五)原告指稱前呈之結算統計表,修改的數字是用手寫,而被告提出之結算統計表已經將手寫部分以電腦打字修正,則被告完全贊同該項結算結果云云,亦非實在。查被告自始陳報前揭二件結算統計表均係證人董明秀(即前大宇影視社負責人)依系爭合約第九條規定留職於被告公司期間所製,無論手寫或電腦打字部分均非被告公司製作,更非兩造依約進行結算後之書據,否則豈會欠缺雙方正式簽任之字樣或圖戳。
三、證據:
(一)授權委託書影本乙份。
(二)支票、匯款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六件。
(三)營運狀況一覽表首頁影本乙份。
丙、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陳恭右。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簽訂錄影帶店面買賣合約,由原告將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經營權利讓與被告經營,雙方並訂有合約書,依據合約規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除保留預估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外,被告僅先支付價金壹佰伍拾萬元,另尾款伍拾萬元。雙方訂約時約定俟訂約後二個月內結算會員押租金,如有剩餘,被告應將押租金保留款叁佰貳拾萬元之差額交付原告,如有不足則由原告補足。會員押租金結算期原至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屆至,經雙方同意延長至同年十月九日止,經結算結果,差額餘款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被告應將此部份價金給付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依據兩造所合約規定,被告不承受其他或有負擔,而被告依約應給付之定金、分期款及尾款計二百萬元,均已依約給付。綜觀契約第八條文字除後段限定尾款之給付條件為「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金後,尾款將俟甲方(即被告)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外,並無被告或兩造應於一定期間內重新結算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債務總額後,多退少補等類似規定,原告自無從要求被告返還該筆差額之理。
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簽訂錄影帶店面買賣合約,由原告將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經營權利讓與被告經營,雙方並訂有合約書,依據合約規定,買賣價金為伍佰貳拾萬元被告不承受其或有負債,目前扣除原告所提供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被告僅先支付價金壹佰伍拾萬元,另尾款伍拾萬元。雙方訂約時約定俟訂約後二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租金,尾款將俟被告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本件被告已給付契約尾款等情,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首應探討者乃在依據雙方所約定之契約,是否就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部分應如原告所主張係採用多退少補之方式,如將雙方結算之結果,實際金額故本件之如有剩餘,被告應將押租金保留款叁佰貳拾萬元之差額交付原告,如有不足則由原告補足,抑或為被告所稱因採用多不退少補之計算方式。經查:
(一)系爭合約第八條規定:「乙方(即原告)同意放棄合約所列第一條之大宇四家店之所有權利,願以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讓與甲方(即被告)經營,惟甲方不承受其或有負債,『目前』扣除乙方所提供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雙方協議定金支付乙方新台幣參拾萬元即期支票,另合約第二、三、四、五、六項完成即支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即期支票,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租押金後,尾款將俟甲方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依據契約文字之約定,可見就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乃為依據訂約時原告所提供一年內往來資料所做出之預估值計算,其金額仍有變動之可能,仍須經雙方定期為結算以確定其金額。
(二)前開合約書第八條所用文字為「... 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租金後,尾款將俟甲方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五十萬元尾款故得做為補三百二十萬元不足之用,契約文字用「一併」即表示如三百二十萬足以支付系爭會員押租金,被告應與尾款一併付清,故雙方約定本條契約之真意,實應就結算期間經過後,實際上退押金及轉換租金真正金額計算後,再多退少補之。
(三)系爭合約第八條之解釋,被告不承受原告其或有(不明確)負債,並不當然可以反面解釋被告承受原告其或有負債以外之債務。況且,如有債務承擔之約定,如此重要之事項,理應直接載明於合約條款內,而非由文義上做反面解釋。而且系爭合約書第三條、第六條均明確約定以交接日作為帳務、財務之負責時點,即交接日前由原告負責,交接日後發生者由被告負責,顯見雙方並無被告應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之約定。如依被告所言,系爭會員押租金非常明確,所以非或有負債,因此被告要承受。惟此項解釋並無合約條款可做為依據。系爭會員押租金數額,係依據原告提供之資料估算為三百二十萬元,只要有資料均已列入估算範圍,因此不可能超出此項估算範圍。如果被告必須依約承受,則直接約定將上開三百二十萬元自價金中扣除即可,根本不用結算。如果不論結算結果為何,均由被告承受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則無結算之必要。被告稱系爭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租金,債務之內容、總額、範圍明確,自非或有負債,雙方約定由被告承擔。被告又主張債務承擔之範圍並不以原告一年內往來會員為限。暫且不論系爭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租金是否為或有負債,非一年內往來之會員,被告既無資料,則其人數及押租金數額並不確定,應是被告所稱之或有負債,被告主張仍應負擔,顯然與其承擔非或有負債之主張,前後不一。被告一再主張依合約應承擔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然而事實上,系爭會員押租金是由原告自買賣價金中預為提供三百二十萬元作為退還給會員之用,被告並未支付分文。如果依據被告的主張,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由被告負擔,被告應以自有資金支付,而非以原告之買賣價金支付。況且系爭會員押租金,經由原告以買賣價金退還之後,該項債務即隨同消滅,並沒有債務可供被告承擔,被告主張必須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顯無依據。
(四)依據坊間錄影帶店之消費方式,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從事消費前,先預繳單筆押金,作為其將來借錄影帶之後會還片的擔保,如消費者將來欲終止此契約時,則店家應無條件返還;另為免消費者需要每次借片時分次給付租金,通常會以預繳租金之方式,例如一次繳交一千元,可以提供租片服務數支。至於如錄影帶店中有經營權移轉之情事,接手之經營者可以選擇與前手間之約定方式有二:第一,承擔其全部之債權債務關係,亦即對於之前已繳交租金尚未消費完畢之消費者,繼續提供服務,並要負擔將來終止租約後之退還押金之責任;第二,則是約定舊會員於一定期間內辦理退押金或者將資料轉入新經營者間,雙方再依據該段時間內實際上消費者退押金及轉換之情形,結算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查:本件被告受讓系爭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之經營權,依據合約約定不承受原告或有負債,因此兩造間所成立之經營權轉讓關係,並無債務承擔之性質,被告對於原告原有之債務依法不用負責。且依據證人董明秀到庭具結證稱:「..... 我有參與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書過程。我們計算的基準是以一年內客戶往來的資料,也就是說從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有往來的客戶為基準,如果是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之前的客戶,就沒有資料被告也毋庸負責。會員押金與預繳租金的計算都是由電腦資料經雙方計算同意取其整數之結果,合約本來約定兩個月結算,但是後來再延長為一個月,期間以書面、電話、公告的方式通知舊會員可以辦理結算。我們公告的內容結算日是十月九月,超過時間客戶如果自己主張權利的話我們會負責但被告並沒有客戶資料亦無從負責起。六月十五日時是由被告會計來處理帳務,我只是負責協助,如果客戶退款超過預留款時,公司願意負責。據我所知十月九日之後如果舊客戶未聲請轉換將無法直接從門市借錄影帶,必須透過店長書面聲請。」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五十三、五十四頁)。質言之,依據法律規定以及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對於原告(大宇影視社)或有負債根本不用負責,則其抗辯保留部分價金作為承擔債務之對價,顯屬無據。又被告雖稱董明秀係為係大宇影視社前負責人,即原告所代理之本人之一,為本件訴訟實質上之當事人,其所為證言顯失偏頗云云。惟證人董明秀在本件兩造洽談合併事宜時,有參與合約書簽訂討論過程,於合併後亦留任於被告處,故除對本件系爭合約書簽訂時當事人之真意及被告接手經營後後實際舊客戶轉換情形知之甚詳,且衡諸其證詞對於舊客戶仍有可能透過店長書面聲請可再向從被告門市借錄影帶亦據實以陳,足見其證言並無偏頗之虞。
(五)又依據「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亦即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請求給付。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五三號判例著有明文可參。查:舊客戶之租片合約係存在於客戶與大宇影視社之間,如果舊客戶願意轉為被告之會員,則被告與舊客戶另成立新的租片合約,被告始有提供舊客戶租片服務之義務,此時原告即會將舊客戶原所預繳之租金及押金轉交給被告(由被告自三百二十萬元中扣除)收存,由被告繼續提供租片服務。惟如舊客戶要求退還押租則租片合約終止,縱然舊客戶未前來辦理手續,原租片合約仍然存在於舊客戶與大宇影視社之間,並非當然由被告承受。被告既然不承擔債務,且合約亦未規定被告必須對舊客戶提供租片服務,是被告抗辯必須「依約」負擔退還押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等債務云云,不僅無法律依據亦與合約條款不符。如果未辦手續之舊客戶前來向被告請求租片時,被告與該名客戶並無合約關係有權拒絕,舊客戶必須另與被告訂立租片合約繳付租金,被告始有提供租片服務之義務。雖然被告係在大宇影視社原來營業地點為相同之營業內容,確實會造成舊客戶之誤會,而形成營業上之困擾,惟此仍屬事實上之困擾,究與法律上承擔債務無關。兩造於簽約之時,即為避免此項困擾,因此約定第八條之結算程序,藉以結算、移交客戶。所以依據結算結果,不論退還押租或將押租轉給被告,所有款項均自原告應得之價金中扣除,而非由被告承擔債務。而兩造均對經營錄影帶業務有相當經驗,所以約定以一年內往來之會員作為結算對象,並以兩個月(後經延長為三個月)為結算期,藉以結算舊客戶租片合約,避免被告經營上可能面臨之困擾,此項約定之結算對象及結算期,均為兩造所同意實施。雖證人董明秀、陳恭右均證稱:仍有舊客戶未聲請轉換而無電腦資料,可經店長書面聲請同意後,給其續租服務,惟此種案例不多。(見本院卷五十四頁、一二九頁)。然前開情形被告依約本無庸負責而可依約定交由原告負責處理,然此究非負擔任何法律或合約義務。況且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一年半,實際上遭遇前開情形亦不多見,顯見兩造約定之結算客戶對象及結算期並無不當,亦無法僅因被告對於個案的處理,即認定被告承擔所有原告對舊客戶之債務。
五、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證正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就雙方需就原先預留之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結算已如前述,故本件次應審酌就雙方結算之結果,被告應交付之金額為何。查:
(一)原告就雙方結算之結果,提出原證二之營運狀況一覽表為證,被告雖否認其真正,且被告提出之結算統計表(被證三),其內容與原告所提出者完全相同(,且原證二中以手寫修改的部分,在被證三中均已更正,可見被告提出的被證三係其自己現在保存之結算統計表(而非援用原告提出之證物),由此足以證明原告所提出之結算書,被告已予以確認並加以保存,故不論原告提出之結算書是由何人所制作,其為真正應無疑問。且系爭預留之會員押金二百二十萬元及預繳租金一百萬元,本屬於價金之一部分,依合約第八條規定,原告於結算期二個月之後即有權請求被告交付,現已逾結算期,被告即有交付預留之三百二十萬元價金之義務。且本件原告已提出交付予被告,現被告保存中之結算統計表,自應認原告就此部分已盡舉證責任,縱然被告認為有其他可以主張扣抵價金之權利,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非由原告證明結算之結果。
(二)被告自認兩造確有結算,並稱對於結算結果認為大致上沒有錯誤,所以已經支付尾款給原告。而兩造約定之結算期日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完成,被告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支付尾款五十萬元,原告代收人董明秀於簽收尾款時並已註明尚有尾款九十餘萬元未受償,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亦曾委任律師就系爭款項為爭執,被告明知系爭款項涉有爭議,應當會保留結算結果以便日後核對。被告否認原告提出之結算書為真正,如前所述,舉證責任應在於被告。
(三)綜上所述,系爭結算書既然為被告所承認存在之文件,且係為原告利益所制作者,其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制作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有提出之義務,而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始終主張其所以交付尾款僅因初略概算其所承擔之債務,未逾之前所留用之押金及與預繳租金部分,並無所謂正式結算,無從提出相關文件。故本院自得逕予認定原告提出之結算書為真正。
六、從而,原告主張依約被告應將之前保留之會員押租金,扣除實際上退還以及轉換後餘款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交付原告,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即被告支付尾款五十萬元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