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