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六九號
原 告 丙○○原 告 戊○○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領界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