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七樓
乙○○(原名胡傑才)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戊○○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