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三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送達代收人 石淑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0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