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三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送達代收人 石淑慧右當事人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第五行至第八行中關於「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等文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