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三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送達代收人 石淑慧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嗣本院因該裁定有顯然錯誤之處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為更正之裁定,該更正之裁定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此併有送達回證在卷足佐。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