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劉大文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
甲○○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丁○○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二○八號八
樓戊○○ 住同右庚○○ 住台北市○○○路○○號二樓己○○ 住汐止右 六 人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複代理 人 張雙華律師被 告 壬○○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被 告 癸○○ 住台北市○○路○○○巷○○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二之二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