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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陸仟元整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整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整)。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0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