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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送達代收人 呂紹安 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零伍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叁萬伍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0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