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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

( 送達代收人 呂紹安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0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