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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複 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洪文浚律師被 告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國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物
裁判日期:20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