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複 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洪文浚律師被 告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國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