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送達代收人 邱文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慧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零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