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及監造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裁判案由:給付設計及監造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