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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家弘律師曾惠仙律師許佳雯律師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裁判日期: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