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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十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裁判日期:200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