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行程序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受通知人:被告甲○○ 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被告於收受準備書狀繕本後,如認為有再為答辯之必要,應提出答辯狀、繕打答辯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及證物影本於法院,並將繕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原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答辯續狀內應記載下列事項:㈠若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應具體記載不同意之原因和理由,以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和證據,是否承認;如不承認,亦應具體記載其理由。㈡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若欲聲請訊問證人,應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被告於開庭時始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