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受通知人: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收受答辯狀後十五日內提出:㈠準備書狀及證物影本,準備書狀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
㈡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㈢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㈤將準備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行提出委任狀。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