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
庚○○丁○○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複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滕澤珩律師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