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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

庚○○丁○○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複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滕澤珩律師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