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盛昌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永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