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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384 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李振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萬零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零柒佰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裁判日期:200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