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代位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二十八萬二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