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被 告 丙○○ 住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三
甲 ○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三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四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九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