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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號三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