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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仲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七號

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年仲訴字第一七號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亦未繳納送達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