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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道訴訟代理人 石正德

蕭銘隆甲0000 000

施宏恩施珮恩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裁判日期:200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