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道訴訟代理人 石正德
蕭銘隆甲0000 000
施宏恩施珮恩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