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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勞小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勞小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己○○乙○○庚○○丙○○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李宗憲律師複 代理人 戊○○被上訴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津貼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年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如左:

主 文原判決應補充第二項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元由上訴人負擔。」及附件計算書。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漏未宣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附件計算書,而有脫漏之情形,爰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附 件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二審裁判費 一千二百十九元第二審送達郵費 四百七十二元合 計 一千六百九十一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津貼
裁判日期:200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