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
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