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九九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非法解僱前六個月之配送獎金計算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裁判案由: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