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法官張競文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祥墩 法 官 彭南元法 官 張競文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