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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家庭法 官 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