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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號

原 告 戊○○

甲○○丁○○庚○○己○○乙○○法定代理人 丙○○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壬○○ 住台北市○○○○段廿五號三樓之三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市○○○○段廿五號三樓之三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漏列附表部分,應增列如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賴劍毅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0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