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小抗字第一二號
抗 告 人 甲○○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五一三號小額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第二審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僅謂「原裁定說抗告人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收到命補正的裁定,事實未收到」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其抗告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自應由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