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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整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①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o○○代 理 人 亥○○.聲 請 人 ②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設6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一樓B室右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游啟璋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0一號七樓代 理 人 徐心蘭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0一號七樓相 對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法定代理人 J○○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二十四巷

重整人) 八

庚○○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七十八之四號(重整人)

H○○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重整監督人)

呂東英重整監督人)代 理 人 康文彥律師

盧柏岑律師羅詩敏律師檢 查 人 鄧泗堂會計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複代 理人 蕭翠慧會計師 住同右相 對 人 ⑨Standa

設10105法定代理人 hippap

住10105相 對 人 ⑩丙○○ ○○

設HSBan法定代理人 Anthon

住HS

Ban相 對 人 ⑪乙○○○○○

設EXBan法定代理人 Thira

住EXBan右三人共同代 理 人 吳素華律師代 理 人 莊立群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素華律師相 對 人 ⑫甲000000 0000 000000 0000000 0000ted(即泰商盤谷銀行

住24Ban法定代理人 Piti S

住24Ban代 理 人 楊鴻基律師代 理 人 徐頌雅律師相 對 人 ⑬Sumito

設8/F

Vie法定代理人 Yuji H

住8/FView代 理 人 李新興律師相 對 人 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代 理 人 U○○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一號十一樓相 對 人 ⑮臺灣銀行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法定代理人 宇○○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代 理 人 I ○ 住台北市○○○路四○六號代 理 人 地○○ 住台北市○○○路四○六號複代 理人 c○○ 住台北市○○○路四○六號相 對 人 ⑯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住臺法定代理人 O○○ 住臺代 理 人 巳○○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二七號相 對 人 ⑰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住臺法定代理人 T○○ 住臺相 對 人 ⑱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住高代 理 人 方俊欽 住高相 對 人 ⑲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一至二樓法定代理人 蔡俊明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一至二樓相 對 人 ⑳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法定代理人 N○○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相 對 人 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街一號法定代理人 寅○○ 住台北市○○街一號代 理 人 L○○ 住台北市○○街一號(未附委任狀)相 對 人 ㉒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卯○○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代 理 人 辰○○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送達代收人 辰○○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㉓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B○○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號一樓代 理 人 l○○ 住同相 對 人 ㉔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花法定代理人 A○○ 住同代 理 人 G○○ 住花相 對 人 ㉕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九一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子○○ 住同送達代收人 Z○○ 住同相 對 人 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二號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二號法定代理人 F○○ 住同代 理 人 丁○○ 住同相 對 人 ㉗慶豐商業銀行儲部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0號法定代理人 黃攻賢 住同相 對 人 ㉘中興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許博鈞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相 對 人 ㉙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號法定代理人 M○○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號相 對 人 ㉚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法定代理人 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相 對 人 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設台北市○○街四二號法定代理人 C○○ 住台北市○○街四二號代 理 人 g ○ 住台北市○○街四二號相 對 人 ㉜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K ○ 住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

送達代收人 酉○○ 住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相 對 人 ㉝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號法定代理人 T○○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號相 對 人 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三四號法定代理人 楊光輝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三四號相 對 人 ㉟台北市銀行景美分行 設台北市○○街六四號法定代理人 Y○○ 住台北市○○街六四號代 理 人 R○○ 住台北市○○街六四號(未附委任狀)相 對 人 ㊱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法定代理人 未○○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代 理 人 黃 ○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相 對 人 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七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W○○ 住台北縣北新路二段四七號二樓送達代收人 a○○ 住台北市○○○路○段五七號八樓相 對 人 ㊳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法定代理人 i○○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代 理 人 E○○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未附委任狀)相 對 人 ㊴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設台北市○○○路四0六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I ○ 住台北市○○○路四0六號二樓相 對 人 ㊵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行 設台北市○○路一二一號法定代理人 Q○○ 住台北市○○路一二一號相 對 人 ㊶新加坡商華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九樓七室法定代理人 莊啟龍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九樓七室相 對 人 ㊷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一四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o○○ 住台北市○○○路二一四號三樓相 對 人 ㊸新加坡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X○○ 住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樓相 對 人 ㊹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P○○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代 理 人 j○○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未附委任狀)相 對 人 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b○○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代 理 人 丑○○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 壬○○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送達代收人 丑○○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相 對 人 ㊻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十八樓法定代理人 申○○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十八樓相 對 人 ㊼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二四樓法定代理人 周文耀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二四樓相 對 人 ㊽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e○○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七樓相 對 人 ㊾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六樓相 對 人 ㊿中興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葉文裕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代 理 人 h○○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未附委任狀)相 對 人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 天○○ 住台相 對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法定代理人 張順忠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相 對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 謝博雄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四樓相 對 人 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癸○○ 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代 理 人 玄○○ 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相 對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d○○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代 理 人 k○○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相 對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法定代理人 黃富龍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代 理 人 戌○○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未附委任狀)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三號五樓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0五號法定代理人 D○○ 住台北市○○○路二0五號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法定代理人 n○○ 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代 理 人 m○○ 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

送達代收人m○○ 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相 對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八六號法定代理人 f○○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八六號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五二號法定代理人 S○○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相 對 人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0號法定代理人 蔡俊明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0號相 對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五號

與㉜重複)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法定代理人 V○○ 住台北市○○路○段四八號相 對 人 日商住友銀行 (The Sumitomo Bank, Limited )

設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一樓與②重複)相 對 人 午○○ ○○

設9Tha法定代理人 Thongc

住9Tha代 理 人 吳素華律師代 理 人 莊立群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素華律師相 對 人 Sumito

設Bo

10法定代理人 Yoshih

住Bo105代 理 人 李新興律師右聲請人聲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予重整,因部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黃瑞明為重整監督人。

理 由

壹、重整監督人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第一項);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二、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並指定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各三人,但是重整監督人盧啟昌、重整人何明坤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請辭,應類推適用上述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

三、中強公司代理人推蔫黃瑞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擔任重整監督人、陳燦榮(中強公司研發中心主管)擔任重整人。債權人台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推蔫王郁琦(世新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為重整人,黃瑞明律師為重整監督人。黃君係法律專業長才,且為債權人與中強公司所中意人選,適宜擔任重整監督人,應無疑義。故本院選任黃瑞明為重整監督人。

貳、重整人方面,本院考慮下列因素,建議債權人、股東另行推蔫人選:⑴重整人J○○、庚○○均係中強公司高階主管,請辭之何君則係裕明先進股份

有限公司財務處長;參照原定重整人組織,選定中強公司以外人士遞補,更能化解銀行債權人疑慮。

⑵重整對於債權人權利影響甚鉅,債權人陳明王郁琦係法律專業人才,曾參與大

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對其已有相當認識與信賴,不失為適當人選。惟重整監督人已不乏法律人才,而中強公司屬於「光電產業」,從事LCD螢幕等商品之製造、行銷;如債權人推蔫相關產業之專業人士,對於中強公司獲利能力應有更明顯助益。

⑶再者,中強公司所推蔫陳燦榮君雖係專業長才,但是陳君與J○○、庚○○均

在中強公司任職,應能隨時提供寶貴意見,目前尚無必要擔任重整人。此外,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重整公司似不宜自行推蔫重整人名單,但股東等人士可推蔫之。

是以,本院建議關係人於十五日內另行陳報重整人選─具備光電產業或相關專業能力者,應屬較佳選擇。

叁、其他事項:

一、聲請重整至准許重整,其間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處理:⑴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具狀,主張九十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期間,仍應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銀行團決議聲請緊急處分並不表示放棄此等權利,不生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免責事由;彰化銀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以具狀表示相似意見。中強公司則反對計算此部分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主張在重整前即已銀行協商此等事項,且依約支付半年利息,並無違約行為。其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向鈞院聲請重整,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獲准重整,扣除已付半年利息,九十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期間,不應加計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書狀)。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調查庭,慶豐銀行等十二家債權人代理人贊同安泰銀行見解。

⑵經調查,重整係關係人(債權人、股東)、公司、法院之三邊關係,本件係由

編號①美國運通銀行、②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聲請重整,其間,中強公司復依據協議以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為由,聲請緊急處分獲准。重整、緊急處分,均由法院決定,並非中強公司單方面逕行決定其效力。從而,債權人既期待以重整保障債權,於法院裁定前,不宜另行計算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況且,縱使應計算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則全體債權人均得適用,而重整後係依債權金額按比例受償,對於個別債權人並無特殊實益。彰化銀行所舉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一號判決,則針對保證人責任所為說明,與本件重整案情有別。

綜上說明,本院認為不應計算此部分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二、相關事項:⑴請債權人代理人核對本裁定所列當事人、代理人、送達等資料有無錯誤。

本院傳真:(00)00000000;請註明收件者「吳燁山」。

電話:00000000轉6019個人電子信箱:yeh51301@yahoo.com.tw(請先以電話知會法官),各債權人之代理人可將個人信箱傳至上址,並註明編號及代理人姓名。

⑵如有必要開庭,以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上午為原則,地點為本院四樓多媒體簡報

室。中強公司、關係人如有書狀,請在開庭前十日提出,並以word或純文字檔將書狀匯入上述信箱;以節省傳遞書狀時間、人力。

⑶債權人「Standard Chartered Bank」等四家泰國銀行蓻保證債務爭議,請該銀

行、中強公司於十五日內進一步陳報相關爭點。中強公司並應查明彰化銀行除㊲分行外,彰化銀行總行是否亦為債權人。

⑷請中強公司於十五日內陳明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關係人會議結果,如雙方有差距,其差異何在;是否需要法院協調雙方(請注意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期限)。

⑸編號⑮台灣銀行於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調查庭,陳明事後控管、事前控管一事,本院見解如下:

①重整中公司,對於現金收支是否應事前控管,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五項規定,屬重整監督人職權。

②現金事前控管,固然有助於債權人瞭解中強公司營運狀況,但是對於中強公司

作業時效亦有影響,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重整監督人H○○已當庭說明此節。如雙方仍有歧見,可參考「東隆五金」重整案─一定金額以上支出由重整監督人事前審核。

③有價證券與不動產監控方面,台北銀行曾表示,協議書可能涉及抵銷、對其他

銀行拘束力等情。本院認為抵銷權之行使,亦得由全體債權人以特別協議加以拘束。如仍有疑義,可考慮信託等方式。(請注意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三項等規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裁判日期:20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