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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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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被上訴人 向日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號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淑玉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0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