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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華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