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界線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界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之上開事件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0三二一號)提起上訴,嗣於準備程序追加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具狀表示不同意上開追加一事,且確認不動產界線事件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並非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再者,上訴人並未提出有何其他於上訴程序得以例外追加之情形,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追加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自非適法,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