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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三一號

原 告 振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裁判日期:200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