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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7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度訴字第一七五五號

原 告 乙○○

甲○○兼 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九樓被 告 丁○○ 住彰化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各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向被告購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一張,每股新臺幣(下同)八十五元,計每張成交金額八萬五千元,原告各依約將買賣價金八萬五千元交付予被告,詎料被告收到上述款項後,不但不依約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且避不見面。經原告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找到被告並要求其履行合約,被告並同意最遲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交付前揭股票予原告,惟被告嗣後即逃匿無蹤。

(二)依雙方所訂契約第三項規定,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無法於約定日期交割股票,被告應無條件退還原告交付之價金並賠償價金二倍金額作為違約賠償,契約雖記載已開立十七萬元之本票一紙予買受人作為違約賠償之用,然被告所交付之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致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為此,請求被告依契約約定返還每位原告當初交付之八萬五千元價金及賠償每位原告十七萬元,共計七十六萬五千元。

(三)本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係屬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請求一同起訴,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審理之,並依雙方簽訂之契約第八項,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證據:提出契約書影本、授權書影本、切結書影本、身分正反面影本、印鑑證明影本及本票影本各三份、被告九十年一月三日立據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中華電信公司函查該公司何時發放股票及被告受領股票之情形。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渠等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各向被告購買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一張,每股八十五元,計每張成交金額八萬五千元,原告各依約將買賣價金八萬五千元交付予被告,詎料被告收到上述款項後,未依約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且避不見面,經原告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找到被告並要求其履行合約,被告復同意最遲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交付前揭股票予原告,惟嗣後仍未履行,依兩造所訂契約第三項規定,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無法於約定日期交割股票,被告應無條件返還原告交付之價金並賠償價金二倍金額作為違約賠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書、授權書、切結書、印鑑證明、本票、立據等件為證。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為原告之主張事實為可採信。

三、按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第二條約定:「乙方(即被告)同意無條件提供甲方(即原告)申購及領取股票時所需之必備文件資料(身分證影本、員工識別證及在職證明),並協助甲方所需之一切手續,並自股票發放(即乙方取得股票)作業日起算七日內將取得之股票蓋妥印章等待過戶予甲方」;契約第三條約定:「若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約定之日期交割股票,致使甲方無法取得股票,乙方應無條件退還甲方所給付乙方之股款,並賠償甲方所給付股款之兩倍為違約金....。」;並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復立據「丁○○最遲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交付股票與丙○○、乙○○、甲○○三人各一張」,有契約書及立據在卷可稽。查中華電信公司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份辦理第一次國內釋股,並配合辦理員工認股等情,業經本院向中華電信公司查明屬實,有該公司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9○政密3○○○29號函在卷可參。則被告依約應自中華電信公司開始發放員工可分配股票時,負責取得系爭出售股票並過戶交予原告,詎其未依約定履行,即屬違約,原告依據上開契約第三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三人各所給付股款八萬五千元及賠償各所給付股款兩倍違約金即各十七萬元合計七十六萬五千元【(85,000+170,000)×3=765,000),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十六萬五千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0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