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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王傳杰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五樓被 告 方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巷一二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八樓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現金增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現金增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裁判案由:返還現金增資款
裁判日期:200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