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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丙○○被 告 丁○○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經由訴外人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稱金豐公司)之介紹,向原告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信用交易帳號000000000號),並與原告訂立融資融券契約。依該融資融券契約第一條約定,被告向原告融資融券所生之權利義務,應依原告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嗣後被告乃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經由前開帳戶,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十八萬股,向原告請求融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二十八萬四千元,約定融資利率為百分之九點七五。而後因股價下跌,被告信用交易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百分之一百二十,依照原告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若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即原告)即自第三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原告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寄發補繳通知,催告被告補繳差額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元,詎被告僅部分償還,其信用交易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不足百分之一百二十,原告遂於同年十二月五日處分被告之擔保品,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成交,成交價金為八十二萬六千二百元,扣除被告應償還之融資金、融資利息及給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後,尚不足五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九元。依約定被告應於各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前清償以完成交割。詎被告屆期未為清償,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定三日期限催告後,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融資融券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五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九元,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依融資融券契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請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融資融券契約書、融資買進彙計表、追繳通知書及回執、融資賣出彙計表、通知信函、差額計算明細表。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業於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經由金豐公司之介紹,向原告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信用交易帳號000000000號),並與原告訂立融資融券契約。

嗣後被告乃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經由前開帳戶,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十八萬股,向原告請求融資七百二十八萬四千元,約定融資利率為百分之九點七五。而後因股價下跌,被告信用交易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百分之一百二十,原告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寄發補繳通知,催告被告補繳差額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元,詎被告僅部分償還,其信用交易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不足百分之一百二十,原告遂於同年十二月五日處分被告之擔保品,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成交,成交價金為八十二萬六千二百元,扣除被告應償還之融資金、融資利息及給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後,尚不足五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九元。依約定被告應於各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前清償以完成交割。詎被告屆期未為清償,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定三日期限催告後,仍未獲置理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融券契約書、融資買進彙計表、追繳通知書及回執、融資賣出彙計表、通知信函、差額計算明細表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另依上開證物等,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融資融券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五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九元,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依融資融券契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請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