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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裁判日期:200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