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瓊滿